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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安评”,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为强化管理,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遵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及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细则如下:

1、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中规定,及时向必须进行地震“安评”的建设项目业主发出地震“安评”通知书。对一般建筑物,办待续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前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属《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应及时向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法人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施工工作,并写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评价报告。

4、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上报相应级别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或地震烈度评选委员会)评审。我局在接到上级评审书面报告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应给项目业主作出审核批复。

5、地震安全性评价程序上网公布。网址为:http://www.ptsdz.com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第323号令《地震安全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要求,位于地震基本烈度6级以上(6)区域的下列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对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中长以上隧道;

2、铁路干线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用房;

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2万吨以上码头。

(二)能源工程:

1、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大、中城市区上游的Ⅰ级挡水坝;

2、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

3、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或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特别重要的220千伏变电站;

4、省、地(市)级电力调度中心;

5、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6、供水、供气、供热、贮油工程。

(三)通讯工程: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的主机楼;

2、大、中城市中容量2万门以上的长途电话枢纽、微波通讯站、卫星地面通讯站等的主机楼。

(四)其他重要工程:

1、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仓库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炼油厂、化工厂等大中型工矿企业;

2、位于坚硬、中硬场地,高度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高度60米以上的贸易、金融、宾馆等建筑工程;

3、省、市、县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办公用房;

4、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等公共建筑工程;

5、市(地)以上医院的病房、药房、血库、手术室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

 

 

e-mail:ptsdzj@public.ptptt.fj.cn
电话:0594-2692051  传真:0594-2689705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5号楼 邮编:351100